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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0:34:0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昨日上午,原足协财务副主任苏小春收到了法院传票。将他告上法庭的是他的东家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3月23日下午1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南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因对中国足协改革中的人事调整结果不满,去年,苏小春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上月26日,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苏小春胜诉,“足管中心”继续履行和苏小春的聘任合同,并向苏小春发放此前拖欠的工资。苏小春胜诉的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定“足管中心”当时并没有撤销。
  按照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双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书下发双方后,“足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事态发展至今,焦点已非起诉的内容,而是这一纸诉状。起诉书中,原告主体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上面还写有张剑的签名,盖着“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红色印章。但在起诉书中明确写着,足管中心已经正式撤销。
  在足球改革一周年座谈会上,中国足协主席蔡振华曾对足管中心取消一事予以确认。在日前的中英足球论坛上,中国足协党委书记魏吉祥还在讲话中明确表示,足管中心已经成为过去时。
  据笔者的了解,原来的足管中心确实“取消”了。据足协内部人士透露,他们计算是否撤销标准,是以接到中央编制办公室“同意撤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通知为准。但从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查询,足管中心的名字仍在其中。按照程序,事业单位注销要进行90天的公示期,在撤销过程中的第一个月中,要三次登报。目前看来,“足管中心”并没有走完既定的程序,就被“撤”了。
  在法律界,一个撤销了的法人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不可能,可以用此主体的继承单位或团体为名诉讼。如果这个单位被注销,也可以以他的上级单位为名提起诉讼。如此看来,“足管中心”这一纸诉状,多多少少地透露出一些不严谨。
  按照改革的进程来推算,“足管中心”未来肯定是不会存在了。但是当下这个法人主体到底还在不在,让人分不清楚。(2016-03-1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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