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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8月11日《新消息报》2版)
农村宅基地也纳入到了不动产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的农房都成了不动产,实现了城乡不动产制度的统一。制度的推行只是披上了一件法律的外衣,在笔者看来,这件外衣是什么材料做的更为重要。是刀枪不入的盔甲,还是一把就能撕开的布衣呢?
这几年,围绕着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房屋引发了很多无奈、尴尬、苦涩的新闻事件。农民的这些财产成了一块肥肥的肉,谁都想咬上一口,谁能都轻易的咬上一口。有的地方,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强行搬迁;有的地方,以增加挂钩的名义强行收购;有的地方,以经济发展的理由强买强卖。由于手段粗暴,由于标准不一,使强拆人员和农民成了水火不容的两个群体。有的城管打死了农民,有的农民刀捅了城管。前几天,刚刚有一位城管队长死在农民的刀子之下,当地正准备为其申报烈士。这些事情的发生,都基于一个原因,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不属于不动产范围,地方政府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能够“胡乱动”之下的农民宅基地、房屋,也就让农民很受伤。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性质不同,哪怕是一路之隔,赔偿的钱款都会是天壤之别。笔者所在的县城,有一条道路,路的这边属于国有土地,路的那边属于集体土地。而国有土地上居住的人就按照扒一赔一的标准给了房子,集体土地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赔偿的时候,相差10多倍。试想,都是自己建造的房屋,投入的资金都差不多,面积也是差不多,凭什么有这样的差距?
眼下,我们实施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的藩篱。这种藩篱的打破是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填平不公出台的。在这个时候,我们实施农房纳入不动产的制度,当然是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有效对接。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城市化进程中必将加快,必然还会占用更多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有地方依然会打着推进城市化的幌子窥视农民的那点财富,这就很容易给农民带来伤害。
农房纳入不动产、宅基地纳入不动产,意味着这样的东西是不能随随便便就征收的,需要确保利益,需要实现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可是,地方官员会不会因为农民房屋、宅基地是不动产了,就多了点敬畏呢?我想关键还要取决于这个制度是不是能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刀枪不入的盔甲?不动产不能随便动,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动,应是我们的推行农房划入不动产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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