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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1:01: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yyounger 于 2013-12-4 22:05 编辑

昨天下午,刘家诉求河北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约了一小时四十分钟。

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并对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提出质疑,坚称自己无告知义务。

安新县政府此前称,关于刘家被抱走女儿的相关信息应向圈头乡政府,或计生、民政部门咨询。

刘家代理律师林峰认为,保定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成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告上述托辞是故意推卸责任。

就上述问题等,被告代理律师休庭后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案件未当庭宣判。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及相关部门寄出了申请赔偿金额为159万余元的《行政赔偿书》。

最新进展 刘家申请159万余元行政赔偿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寄出了《行政赔偿书》(下称“赔偿书”),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书中申请人为刘老根、夏凤各两人,被申请人为圈头乡政府,申请赔偿金额为159万余元。

赔偿书中写道,刘家女婴出生后第11天,圈头乡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张喜泉和另外一位副乡长尹福忠以及计生部门的干部,一起决定让乡派出所的临时工夏金成做夏凤各的工作,欲将女婴送走。遭拒后,夏金成带了两名妇女将女婴强行带走。

刘家认为,圈头乡政府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家人的权利和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现如今,当初被抱走的女婴下落不明,甚至有可能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刘家要求圈头乡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及精神各项损失。

对于159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林峰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河北省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542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乘以20倍,这部分金额就是790840元,再加上两位申请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每项每人各20万元)。按照该算法,刘家申请的赔偿总金额为1590840元。

独家披露 泛黄日历记录女婴被抱走过程

昨晚,《法制晚报》记者在刘家看到了几页发黄的日历,上面清楚记载着1995年发生在刘家的婴儿被抱走这一关键事件的时间节点。

刘老根的妻子夏凤各从柜子里翻出一个手帕,她轻轻打开后,可以看到里面包裹的是已经泛黄的1995年的日历。

记者了解到,在90年代的农村,几乎每家都有这样一本老“黄历”。而刘家的这几页老“黄历”显然和普通的只能看日期的老“黄历”有些区别,它每一页上都记录着一些东西。

记者看到,日期为1995年5月28日这一页日历上记录着:“夜晚差10分3点生人”。

刘家儿子刘领群向记者“翻译”,这句话的意思是,夜里的2:50我妹妹出生了。

1995年6月8日,在这页上没有太多的字,只有几乎绝望的4个字:抱走孩子。这一天是刘家永远的痛。

1995年7月26日:“夜晚12点,我夫妻重打一顿”。“这一天我父母被拉去乡政府挨了一顿打,打得我父亲在床上躺了好几个月。”刘领群告诉法晚记者。

另一页的日期为1995年8月1日,上面记着“上计生为”(为应为委,记者注)。1995年8月4日:“拿点药,白应不让出门”;1995年8月3日:“夜晚10:30,叫到乡(政府),铐到大树上”。

最后两页的日期是1995年11月9日和1995年12月20日,上面分别记录着“张仲如胖白应上我家”、“白应荷花要检查证。”

之后记者了解到,张促如、白应、荷花都是人名。虽然有错字、白字出现,但记录清晰。18年过去了,夏凤各提起这些人还是忍不住泪流满面,她怎么可能忘记当年的“夺女之恨”。

直击庭审刘家表哥被驱出法庭

昨天下午,案件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

《法制晚报》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旁听席大部分位置空着,加上全国各地赶来的媒体记者,也不足20人,6名法警在现场维持秩序。

原告席上除了代理律师林峰外,还坐着刘老根、夏凤各夫妇及刘领群。被告席上只有被告方的两名代理律师。

庭审过程中,听到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一位家属举手要求发言,法警予以阻止,庭审中断片刻,之后发言者被强行带出法庭。

后经记者了解,此人是刘领群的表哥。“之所以激动是因为当初孩子被抱走那一年,我表哥去讨说法时也挨了打,他也是亲历的当事人。”刘领群说。

事件回顾

1995年6月8日,刘家出生11天的女儿被两名妇女抱走

2003年,刘家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

安新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刘家上诉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2年12月,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安新县政府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10月,刘家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推责

庭审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双方就18年前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强行抱走超生女婴是否属于安新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林峰称,既然已有孩子被强行抱走的事实,安新县政府就有义务告知女婴被抱走的详细情况。即使安新县政府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应告知为什么不掌握。

安新县政府此前称相关信息应向乡政府,或计生、民政部门咨询。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并对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提出质疑,坚称自己不掌握相关信息,因而无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林峰律师认为,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责成安新县政府履行该信息的公开义务。安新县政府律师的答辩意见自相矛盾,属于故意推卸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休庭后就上述等问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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