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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铭言:我赞同在调查还在进行时,媒体报道不应使用“致命疫苗”这样的词语,但我不认为此次是媒体炒作事件。两部委召开第一次新闻通报会前后,很多媒体报道确实存在很大的偏颇。但食药总局一位官员说得对,媒体炒作不是空穴来风,中国疫苗的质量安全链条很长,不仅仅在批签发时质量合格了,就能保障使用安全,还要经得起运输、储存、接种规范等一系列过程考验,须靠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基层疫苗的进购、使用操作规范。另外,国产疫苗的品质确实有待提高。
宋华琳:媒体对疫苗安全的风险认知有偏差,没有认识到健康产品不存在“零风险”,风险只能够被消减,但不能被削除。具体在以下几点:
首先,病例的时间前后关系并非真正的因果关系,我国每年大约有一千六七百万新生儿出生,死亡率大约1%的话,那么每年有17万新生儿死亡,每天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根据乙肝疫苗接种的要求,乙肝疫苗在新生儿出生24小时之内接种,那么每天有若干死亡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这就出现了偶合(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比如心源性猝死),每天的偶合事件,不构成真正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媒体将企业停产和本次事件联系起来。药品生产必须要符合GMP(药品质量生产规范),国家局要求疫苗、血液产品企业等要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改造,这次这个时间节点正好在这个拐点。企业因GMP停产和疫苗质量安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但政府不应对言论加以限制,传媒有自我纠错的功能。比如大量媒体一起报道半个月,真相慢慢就会出来。
彭向东:中国记者都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行动积极、迅速。但科学素养上整体还有待提高。在发达国家,科学记者大都是学科学出身,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我们的记者对涉及科学领域的报道经常出现不科学、不严谨的现象,甚至出现低级错误。
刘沛诚:近年来这些疫苗方面的重大负面新闻,基本都是跑社会热点新闻的记者报出来的,不是专业记者报道的。公众就在这一次又一次的事件中对疫苗失去信任。媒体报道时不应匆忙下结论,也不要误用概念,误导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疫苗风险,国家如何负责?
南方周末:你怎么看待疫苗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刘沛诚:疫苗的质量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个是国家质量标准,一个是企业注册标准,还有一个企业内控标准。一般来说企业注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企业内控标准高于企业注册标准。疫苗要能最终上市必须达到企业的注册标准。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不同厂家的疫苗质量是有差异的,虽然它们都符合国家标准。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发生原因可以分成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五种类型。近年来发生的数次重大的疫苗事件,最终调查结果大多都是与疫苗不良反应无关的心因性反应或者偶合症。疫苗不良反应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只能尽量减少。
赵鹏:所谓“恶魔的抽签”,就是技术的发展也只能削减风险,而无法完全排除。因此,风险的权衡变得很重要:到底是选择接种而接受可能发生某种不良反应的风险,还是选择不接种而接受可能患上某种传染病的风险?这种选择的最终决定权在个体手中。科学需要做的,是告诉公众不同的风险分别有多大;政府需要做的,是确保不必要的风险已经被排除:疫苗没有质量问题,接种过程是符合规范的。
彭向东:中国对于疫苗生产监管方面的措施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面对的问题远比发达国家要复杂,比如偏远山区的冷链维护问题,基层预防接种医生的培训问题等。即便不出现这些问题,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还是可能会有不良反应。
南方周末:如何评价政府在这次事件中的风险交流?
宋华琳:这次政府工作中有进步的方面。首先卫生计生部门和药监部门互相协作,共同召开媒体通气会,有着积极意义。不足在于,政府公布的不应仅仅是冷冰冰的数据,而应该是普通人容易看到,也容易看懂的科学解读。
还有一点,政府有必要公布正常疫苗接种以后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放弃接种疫苗后的患疾病概率,这些有助于让公众了解哪个风险高,让公众理性理解疫苗安全与免疫规划。
钟凯:首先,疫苗事件信息发布过于谨慎,研判的时间太长。公众等了好几天,而在这期间,媒体没有专业能力去作出正确判断,政府也没有提供足够信息帮助判断,所以各种猜测、阴谋论满天飞。
其次,政府在一些基础数据的披露速度不够快,尤其没有呈现事件背后的逻辑漏洞。其实应该公布有多少人在接种疫苗,每天有多少异常反应,往年的异常反应是怎样的,这些都没有及时主动公开,导致议程设置上处于被动的局面。
第三,政府在面对公众和媒体时过分小心,显得缺乏自信。现在政府部门学会了很多媒体应对的技巧,比如“快说事实,慎说原因”。所以对外排除了4种原因,剩下的“偶合”愣是不说。“快说事实,慎说原因”的目的是什么吗?是为科学的不确定性留下余地,排除4种,剩下1种,还有不确定性吗?
最后,药品领域里缺乏能够迅速做出专业分析,又能很好地与公众交流的意见领袖。
南方周末:有人提到建立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这是什么概念?国外有经验可以借鉴吗?
赵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之后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疫苗本身是合格的,接种操作也是规范的,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只是由于接种个体遗传等方面的特殊性,导致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况无法适用民法上的“赔偿”规则,因此,国家为了弥补这些特殊个体的损失,建立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制度。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不属于疫苗引发的异常反应,也就没有补偿的适用。
而本次只是偶合事件,也就不会产生法定的补偿。只有一例重症康复出院的病例不排除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可能产生补偿的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检讨的是,首先,专家组得出17例死亡病例明确与接种疫苗无关这一结论过程是否可以再透明一些,以接受公众和科学同行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科学自身具有不确定性,有些病例是否属于接种引发的异常反应,既无法证实,又无法排除,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对受害者做更加有利解释,纳入补偿范围。
宋华琳:我认为不管因为什么问题,只要受种者确实因为接种疫苗,都应该有补偿机制。现实中会出现一次性补偿费用得不到充分保障,或者是补偿程序缓慢冗长的情况。各省情况也不一样,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形。我建议将来应该通过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基金机制及行政补偿、民事责任等多元机制,来保障受种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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