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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荷兰H5N1病毒研究裁决再起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牙不是笑掉的    时间: 2013-10-17 18:58
标题: [转]荷兰H5N1病毒研究裁决再起争议
2011年12月,荷兰政府对病毒学家 Ron Fouchier提出了一个闻所未闻的要求。当时, Fouchier通过研究证明了一些基因突变会使H5N1型禽流感病毒在白鼬之间更具有传染性。荷兰政府认为,该项技术具有双重性,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为世界带来灾难,因此要严肃对待。

在 Fouchier 向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科学》杂志发送修改过的二稿之前(他曾在当年早些时候投送过一份初稿),荷兰政府要求 Fouchier 申请出口许可证,就好像他不是在提交报告,而是要进行一场环球旅行。 Fouchier 对此感到极为愤怒,认为这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预科研自由”,但他最终选择了妥协,极为不愿地照办了。之后,他的报告于 2012 年 6 月出版。

现在看来,这一小小的插曲早已不再是可以用反常来形容的,它在荷兰开创了政府干预生物医学科研的先例,围绕着政府在未来应当如何规范科研行为,许多复杂的问题涌现出来。鹿特丹市伊拉斯谟医学中心( Fouchier 的雇主)对政府原先的要求表示抗议,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一家位于哈勒姆市的地方法院于 9 月 20 日裁定:政府官员的要求严格遵照了 2009 年由欧盟所颁布的规章制度,该规章旨在防止核武器、化学武器以及生物武器的扩散。

该项研究的反对者支持对这类科研活动设立障碍,他们认为这一类研究是“危险的”,有助于生物恐怖主义者培养出极具传染性的流感毒株。但防扩散专家表示,无论你如何看待 Fouchier 的研究,出口限令并非是确保生物医学处在监督之下的最佳方法。

瑞典斯德哥尔摩和平研究所研究协调员 Ian Anthon y说:“荷兰政府在当时所采用的权宜之计是限制 Fouchier 研究的唯一合法手段。现在,该措施的结果是,荷兰政府每年不得不审查数十乃至数百份研究报告。”

Fouchier关于H5N1的研究属于功能获得型研究,当时算上 Fouchier 在内总共只有2项研究属于这一类,另外一项相似的研究是由美国麦迪逊市威斯康星大学的Yoshihiro Kawaoka 主持。2011 年底,美国监督机构——国家生物安全科学顾问委员会( NSABB )建议有选择性地出版这两项研究报告,这一决定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

根据 NSABB 的建议,美国政府也曾暂时对 Kawaoka 的研究施加了出口限制。但是,在NSABB于2012年3月改变了对上述两项研究的看法之后,美国随后便放宽了这些限制。相反,荷兰政府却仍然保持原有态度不变,坚持以欧盟的规章为准则。这份通常被称为428/2009的规章专门针对某些特定的禽流感毒株,比如H5N1。

在这份总计 269 页的规章中还有一项附加条款:如果是为了满足基础科研的需要,或者所有信息都向公众敞开,可以破例获得许可。伊拉斯谟医学中心认为,Fouchier 的研究属于基础科研范畴,并且其使用的研究方法已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法院并不接受这一说法。法官认为该项研究具有一个非常实际的目的,那就是让H5N1病毒的传播性变得更强;而且,虽然其采用的研究方法可能已被公众所熟知,但研究者主动寻求变通,力争通过普通的方法得出全新的研究结果。法院强调:任何例外情况都必须经过慎重考虑,从严把关。但法律专家认为该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新问题。

此事对其他荷兰研究者意味着什么?这份欧盟规章列举了一系列适用于出口条例的病原体。荷兰外交部表示,正在致力于研究这些病原体的科学家——除非他们正在开展严格意义上的基础研究——现在也需要开始获得出口许可证。荷兰计划借此事增强科研人员的意识,希望每年收到约100份申请。

该裁决是否造成荷兰和其他欧盟国家间的不和呢? Fouchier 说,作为一名科学家,该裁定让他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因为其他欧盟国家似乎并不认同荷兰解读欧盟规章的方式。Anthony 同意 Fouchier 的观点。“如果你有28种不同的解释,整部法律将陷入混乱。”Anthony 说,“因此这件事必须在欧盟层面进行处理,我认为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选择。”

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前提是伊拉斯谟医学中心坚持将此判决上诉至欧洲法院(欧盟法律的最终仲裁机构)。“针对出口管制问题,如果现有的欧盟政府间工作小组对欧盟规章能达成一致的理解,那这将是一个更合理和更简单的方法。”Anthony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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